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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技能点满的南昌社区民警是如何拉近警民关系的?******

  1月10日警察节当天,陈国才深入社区走访,与居民交流。 姜涛 摄

  中新网南昌1月10日电 题:这名技能点满的南昌社区民警是如何拉近警民关系的?

  中新网记者 姜涛

  绑着绳子从17楼跳下营救16楼轻生青少年、用扫把制服持刀吸毒男子、帮助社区老人从诈骗分子手中挽回80万元损失,下水勇救跳江女子……这些都是南昌市红谷滩区派出所社区民警陈国才扎根社区工作六年多来的难忘案例。

  “陈警官特别热心肠,经常在小区遇见,脸上总是笑呵呵的,让人心里很舒服。”“只要居民在群里咨询办理居住证、防诈骗等问题,他总是有问必答,非常好”……今年77岁的南昌丰和社区老人苏大妈和老伴儿笑着告诉记者。

  陈国才2009年12月从部队转业到南昌公安系统工作,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2次,荣获江西省公安系统爱民模范、南昌市“优秀人民警察”等多项荣誉称号。2016年成为一名社区民警,负责辖内丰和社区和春晖社区两个社区的警务工作。

  这两个小区均属于南昌红谷滩城区的老小区,人员复杂,流动性大。“刚开始接手社区的警务工作时,让我备感压力。”如何做好社区警务工作,从什么环节上来抓警务工作,陈国才经常加班加点查询资料,并向优秀的老社区民警学习请教。

  陈国才在社区开展警民恳谈会。(资料图)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供图

  为了更好的服务民众,陈国才一家一户上门走访,了解情况,同时摸排辖区治安不稳定因素。大到查找隐藏的案件线索,小到辖区居民的修锁、用水用电,他都会一一排查过问。

  “老百姓的小事就是我们的大事”,作为一名社区民警,陈国才的工作几乎都是围绕辖区居民家长里短的琐碎小事,但他却把老百姓的这些“小”事看得很“大”。在他看来,聊天可以拉近警民关系,还可以发现不少居民之间潜藏的矛盾。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多发,陈国才负责的辖区中,外来人口数量较多,老年人居多。为进一步防范此类诈骗案件增多,陈国才白天进写字楼宣讲反诈骗知识,晚上入户走访并发动社区干部及志愿者利用小喇叭、宣传画、LED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辖区进行无死角宣传,并组建居民微信群,不时发送各种反诈小贴士。

  在陈国才的努力下,他所管辖的区域内诈骗类发案率在所在的单位也是最低。2020年8月至今,陈国才走进所管辖区宣传反诈骗活动两万余次,成功劝阻诈骗行为21起,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把居民当成家人、朋友,真正去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纠纷,他们也会把你当家人,这个距离感觉一下子就近了。”谈及从事社区民警以来的最大感触,陈国才如是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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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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